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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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成立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 流活动的科技类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以及成立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 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全市性社会团体,可直接向玉溪市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 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 记。除直接登记范围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 体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 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对拟 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
2、机关建立登记审查咨询论证机制,必要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指导) - 8 - 单位的意见,或由专家对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发起人的代表性等进行综合论证。相关意见或 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同意预先核准名称的参考依据。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 9 号民政综合楼 302 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8:00。 (二)受理(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 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三)
3、审查 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四)决定(四)决定 材料审查完毕后,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或由相关领域专家组对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 合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登记的参考依据。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五)发证(五)发证 准予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及时限颁发登记证书。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017075 (二)咨询回复(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
4、办理进程查询(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玉溪市东风北路 9 号民政综合楼 302 室)。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玉溪市民政局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证件有效期 5 年,延期应当在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 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社会团体在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和办 公地址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重新颁发法人登记证,并收回原法人登记证。
5、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由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制作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无法送达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玉溪市东风北路 9 号民政综合楼 403 室)。 电话投诉:(0877)2025592。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玉溪市东风北路 9 号民政 综合楼 403 室;邮政编码:653100。 (六)行政复议(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 - 9 - 六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
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申请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二)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 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材料。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 (六)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六、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 - 10 - 附件附件 办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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