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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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9-03-01【实施日期】2019-03-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农法发2019第1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部全面推行规范性
2、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我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二、明确审核范围我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以农业农村部名义公开发布,涉及公民、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单纯转发的文件;与其他国家机关商洽工作的文件;行业发展规划或计划;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行政或民事合同;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我部制修订规章的合法性审核,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三、规范审核程序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审前由部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报送的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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