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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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6-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 刘国中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8)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
2、级)的人员。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
3、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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