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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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2-11-06【实施日期】2003-01-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45号2002年11月6日(2002年10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
2、、计划、财政和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各区、市应当将本区、市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贷款利息,是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计算基数不得超过本款所列(一)至(四)项成本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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