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2007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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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7-12-29【实施日期】1988-04-2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2007修正)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195号2007年12月29日(1988年4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人防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
2、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凡有条件利用的,平时都要因地制宜的充分利用起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三条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属国家财产,平时使用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第四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和外商(以下简称乙方)都应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一)使用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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