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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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55-05-31【实施日期】1955-05-3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1955年5月31日我国人民武装部队自一九五0年起就开始了计划的整编复员工作,今后由于义务兵役制度的实行,每年都将有大批新兵入伍,同时每年也都将有大批的军人复员回乡。复员建设军人一般都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许多复员建设军人都经过了长期革命战争的锻炼和考验,并有很大一部分编入了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妥善地安置他们,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各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也是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经常的光荣的
2、政治任务。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工作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密切相关,做不好这项工作,就会对推行义务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力量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发生很不利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这一工作必须予以极大的注意;把它作为次要工作而不加以充分的重视是极端错误的。几年来各地对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一般是重视的,过去的复员建设军人绝大多数已经得到了适当安置,他们参加了工家业生产和其他工作,并且有许多人已经成为生产上或工作上的积极分子和模范人物。但是,这项工作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缺点。各地都或多得少有一些复员建设军人至今还没有或到安置或者安置得不够妥善。有些复员建设军人虽然原来是在农村参军的,但现在具有专门技术,
3、应当根据他们本身的条件给他们分配以适当的工作;而有些地方在安置这些复员建设军人时,机械执行“原籍安置”的原则,硬要他们从事农业生产,没有根据不同对象,适当地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有些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片面强调复员建设军人“业务生疏”甚至错误地认为他们“爱提意见”、不好领导”等等,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录用他们,或者在录用以后不去热情地帮助他们熟悉业务,作出成绩,有的甚至对他们采取歧视、排斥、刁难、打击等恶劣态度。有的厂矿拒绝原来从本单位参军的复员建设军人复业,有的学校拒绝原来从本校参军的复员建设军人复学,有些地方对于复员建设军人的生产、生活和疾病医疗上的困难没有认真地予以解决。这样就使有些复员建设军
4、人情绪不安,埋怨政府,为寻找工作和生活出路到处奔波,影响很坏。以上这些严重现象虽然不是很普遍的,但决不能容许其继续存在。为了进一步妥善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特作如下决议:(一)安置复员建设军人是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的一种不容推卸的责任,各单位在调用干部,调配劳力和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应当把复员建设军人作为一位录用的对象。凡是从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职工,原单位不论是公营式私营,均应恢复其工作,如果原单位因为编制所限不能吸收时,也应当将他们列入编列职工的平衡调配计划之内,加以培训或调入本系统其单位就业。对原是私营企业职工现在该企业
5、已经停业或改组的,应当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由主管该行业的机关安置他们的工作。对原从中等以上学校参军的学生,原学校应当准其复学,或由当地教育部门介绍入其他适当学校复学。各国营厂矿等企业部门在为新建、扩建厂矿培训人员时,应当将条件适当的复员建设军人作为培训的对象,以解决复员建设军人的职业问题和增强将来新建、扩建生产单位的骨干力量。工业、铁道、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邮电、地质、商业、贸易等部和全国合作总社,在新建扩建厂矿、铁路、公路、农场、合作、邮电等较大企业的时候,应当有计划地吸收一批复员建设军人参加工作。今后遣送复员建设军人的时候,国防部应当对他们加以审查,把家居城市、参军前无固定职业、回城
6、市后安置确有困难的人员以及家居农村但不适于在农村安置的人员,另行组织集体转业参加到上述各有关部门的新建或扩建的企业中去。上述部门应当每年将用人计划送交劳动部汇总转送国防部,以便统一调配遣送。劳动部门和计划部门在给新建、扩建的厂矿企业调配人员时,应当优先调配复员建设军人,并在劳动力调配计划中,把复员建设军人放在第一位。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在调配工作人员时,应当把合于干部条件的复员建设军人列在调配计划之内,酌情分配以适当的工作。中央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具体实施办法。对参加机关、团体工作的复员建设军人,在分配工作、确定薪金待遇时应适当照顾到他们原在部队的级别,其军龄应当算做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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