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doc(4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颁布日期】2008-01-29【实施日期】2008-03-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2、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的组织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有关工作。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工作,制定防雷科普计划,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推广应
3、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煤气储配站、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二)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及信息系统等设施;(三)邮电通
4、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执行国家防雷标
5、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跟踪检测防雷隐蔽工程,工程完工后对防雷工程逐项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明市 雷电 灾害 防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