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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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2-04-12【实施日期】2002-06-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77号2002年4月12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维护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
2、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
3、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第八条 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以河道两岸规划红线为准。第十条 从事跨河、穿河和其他影响城市河道功能、景观的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十一条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其施工保护方案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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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 城市 河道 保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