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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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3-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西宁市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晓容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幸福西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
2、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事前问责的方针。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
3、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
4、(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职责的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等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
6、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条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
7、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二)每季度至
8、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五)安全生产保险费用;(六)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八)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
10、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公司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行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
11、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险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确认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五)安全生
12、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制度;(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
13、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危害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实施分级管控,并进行公告警示。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岗位为核心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
14、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信息采集及数据运用体系,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统一高效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保障体系,并与各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接,及时上传安全生产运行数据信息。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
15、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登记、建档、申报;(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一)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矿山、
16、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独立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独立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不得少于三人;(三)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建筑施工单位
17、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18、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和离岗六个月以上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岗位三级教育培训;(三)对转岗、临时换岗从业人员应当进行新岗位培训;(四)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五)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
19、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第二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
20、保管、仓储等条件。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形成报告。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21、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22、、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本单位管理、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论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
23、、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作业。第三十四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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