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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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1-08-02【实施日期】2011-10-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二?一一年八月二日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和载体
2、的原始记录:(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外事活动;(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大活动;(五)对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六)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七)由本省承办的国家重大活动;(八)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重大
3、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举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 举办、承办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活动事项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5日内告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为属于重大活动的,应当加强对举办、承办单位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督
4、促和指导;认为不属于重大活动的,其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举办、承办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活动无法判定的,由举办、承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定。第八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磁盘、光盘、胶片等材料;(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四)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第九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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