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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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6-11-25【实施日期】2016-12-25【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市长 上官吉庆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
2、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
3、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第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4、范围四至界限为:(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
5、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一)生态环境保护方
6、面的法律、法规;(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六)其他法律、法规。第九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第二章执法体制第十条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市级相关部门、区
7、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
8、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
9、法:(一)非法探矿、采矿;(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三)污染水源地;(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第十六条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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