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调查官丛书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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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论海事调查官丛书之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OO三年八月前 言本书较系统地论述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理论和方法,全书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导论、调查程序、法律依据和调查人员、证据的基本概念、现场勘查及注意事项、询问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人为因素的调查以及海事签证等。本书由洪碧光、胡希臣主编,其中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由洪碧光、胡希臣编写,第二章、第七章由付玉慧编写,第九章由朱玉柱编写。全书由海事局下列各位专家审阅(以姓氏笔划排序):I目 录目 录第一章导 论1第一节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1第二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性质和管辖3第
2、三节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5第四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作用和意义9第五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原则14第六节海事调查的历史沿革15第二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19第一节事故信息的来源和调查人员的准备19第二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资料收集20第三节证据的搜集23第四节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27第五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28第六节结案与档案管理30第七节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的解决途径31第三章法律依据和调查人员33第一节我国相关海上交通安全法规33第二节我国相关内河交通安全法规36第三节我国相关其他安全法规40第四节国际公约、IMO决议和通函42第五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人员45第四章证据的基本概念48第一节证据的
3、概念、特征和作用48第二节证据的分类51第三节证据的种类53第四节证明的基本概念60第五节收集证据及其要求61第六节审查判断证据63第五章现场勘查及注意事项67第一节现场的概念和特点67第二节现场勘查的概念和任务69第三节现场勘查的要求和组织70第四节现场勘验的步骤和方法71第五节现场收集证据72第六节现场询问74第七节现场勘查记录75第八节现场分析76第六章询问调查78第一节询问的概念、作用和方式78第二节被询问人陈述的形成过程80第三节询问人员的心理83第四节被询问者的心理及对策86第五节询问策略90第六节询问的一般要求94第七节询问中的提问与提示96第八节询问的步骤和方法99第九节询问结
4、果的审查103第七章事故原因分析106第一节水上交通事故原因概述106第二节事故原因分类106第三节事故原因分析的认识论108第四节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论110第五节事故致因理论111第六节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116第八章人为因素的调查118第一节引 言118第二节影响行为的因素119第三节人为差错的原因分析121第四节疲劳与事故126第五节人为因素的调查方法132第六节人为因素的调查范围136第九章海事签证141第一节海事签证概述141第二节海事签证的性质和意义141第三节海事签证的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和核查143参考文献 152第一章 导论第一章 导 论水上运输是历史最悠久的运输手段。就国际贸
5、易而言,水上运输是运量最大的货物运输方式。我国是一个有18 000多公里大陆海岸线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岛屿、江河众多的国家,随着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水上运输业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随着水上运输业的发展,船舶数量不断增多,致使航行密度不断增大,航行环境不断恶化;船舶日益趋向大型化、专业化,船速不断提高,更增大了船舶发生事故的风险。由于水上运输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给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尤其是那些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使得人们对水上运输的安全性、船舶的可
6、靠性和船员的素质开始表示怀疑。不论这种怀疑是否合理,水上交通事故使得水上运输业倍受公众的关注。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事故的发生,也不断促使人们对现行的安全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就需要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真相,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一种涉及法学、调查学、安全学、统计学、系统工程以及航海有关专门知识的综合性活动。因此,做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人员,首先应学习有关知识,并通过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实践,积累经验,以便完成调查任务。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一、 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源自于“海事”的概念。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
7、之分。广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有关的事务”,英文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事法(Maritime Law or Marine Law)、海事法庭(Maritime Court)、海事索赔(Maritime Claim)、海事协会(Maritime Association)、海事调查(Marine Investigation)、海事培训(Maritime Training)等。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英文常用Marine Casualty/Marine Occurrence/Marine
8、Accident/Sea Casualty等,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都属于狭义上的海事。由于我国不但包括具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上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所谓“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二、 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原则上基本相同。我国新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范畴进行了界定,这些事故包括:(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
9、;(3)触礁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1. 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船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小时以上7日以内,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日以上30日以内,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日以上,确定为“重大事故”。2. 触礁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
10、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3. 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4. 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5. 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是指船舶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
11、等伤害。6. 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7. 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8. 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除以上事故种类之外,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归为第9类。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由于船舶机务事故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等。但是,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
12、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论处。三、 水上交通事故的等级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规定: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1)小事故;(2)一般事故;(3)大事故;(4)重大事故;(5)特大事故。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附件”中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对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各等级进行了划分(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祥见表11。“特大事故”意指“特别重大事故”,我国现行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是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关于“特大事故”的界定,特别重大
13、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就水上交通事故而言,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表11 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船舶种类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损失GT 3000或M/E 3000kW死亡3人以上500万元以上死亡12人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人员有重伤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3000GT500或3000M/E1500死亡3人以上300万元以上死亡12人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14、人员有重伤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GT500或M/E1500kW死亡3人以上50万元以上死亡12人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人员有重伤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注:1. 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2. 本表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本级。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性质和管辖一、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源于“海事调查”的概念。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可能有多种机构或组织代表不同的机构或组织行使调查权。这些调查包括:民事调查、行政调查,对触犯刑法的可能会产生刑事调查。调查人员包括:律师
15、、海事调查官、检查机关人员、法院人员以及新闻媒体人员等。这些调查人员出于不同的目的,调查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本文所指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泛指我国以前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和俗称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港监”、“海事主管机关”、“港航监督机构”等名词。代表国家,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调查。具体来说,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个概念包含的特征是:调查的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换言之,海事管理机构对
16、水上交通事故进行的调查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活动的具体表现是就某一起事故采取的各种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有如下特点:1. 目的明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明事故真相,确定责任,并公布调查结果,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2. 程序合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采取的措施有些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一些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采取任何措施,都必须依法进行。3. 方法公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要公开,结论也要公开,其结果既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
17、依据,又可以作为调查机关依法移送的证据。二、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行政机构的法律地位、所从事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基本特征,才能在工作中依法行政,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性质给予了界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 海事机关:现统称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
18、,又是技术调查。”该界定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的规定。这里提到了“行政管理行为”和“行政执法”两个概念,它们涉及行政法的有关知识。三、 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海事管理机构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1. 辖区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如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其他港口,到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后者可申请上级机关指定前者调查。2. 辖区水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设施在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以外水域发生事故,由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如事故涉及两艘及以上
19、船舶,将有两个或以上第一到达港,则由所涉及的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协商,或联合调查,或以一方为主、其余协助的方式调查。3. 我国管辖水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如涉及前款所述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由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后,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调查情况。4. 辖区水域不明的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三节 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做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人员,要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有较充分的
20、理解,必须充分了解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现将行政法的有关知识进行简要介绍。一、 行政主体的定义和特征1. 行政主体的定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2. 行政主体的特征根据以上定义,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建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采取行政措施,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如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即使参与甚至实际从事行政管理事务、采取行政措施,也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如果仅
21、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那么它就不是行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建立的行政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被授予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概念,并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二、 行政相对人的定义和特征1. 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受到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管理和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个人、组织。在许多法律、法规中经常被称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如批准、许可、授予、免除、征收、检查、处罚等,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
22、。2.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都依行政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形成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范围是广泛的,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公民和组织,还包括以“机关法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和其他非职权活动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没有或不得行使国家权力,并受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管理和影响。这是行政相对人最本质的特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拥有行政法规定的一系列权利,但唯独没有或不能行使国家权力。相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要受到行政主体
23、一方行政权力的管理和影响,属于被管理、受影响的一方,处于被管理者和受影响者的地位。(3)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法上的特有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是行政相对人所不拥有的;但与此相对应,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一系列行政法赋予的特有权利也是行政主体所不享有的,这些行政法上的特有权利主要是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的起诉权和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权。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行政相对人处于复议申请人、原告和赔偿请求人的地位。三、 行政行为的概念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学者的表述众说纷纭。一般性地表述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可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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