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规范应然性与实践路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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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圆4 卷第 5 期灾燥造.圆4 晕燥.5荆楚学刊允蚤灶早糟澡怎 粤糟葬凿藻皂蚤糟 允燥怎则灶葬造圆园圆3 年 10 月Oct.圆园圆3拐卖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规范应然性与实践路向樊祜玺1袁吕静2袁唐剑3袁杨鹏4渊1援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袁江苏 苏州 215006曰2.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第五检察部袁四川 成都 610500曰3.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第九检察部袁四川 成都 610041曰4.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袁重庆 401120冤摘要院野买卖冶作为拐卖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核心要素袁是对犯罪行为恶性本质的再次强调袁不应废除曰对合犯论缺乏解释目的性袁人格尊严论不符合法益具体性要求袁不能成
2、为法定刑升高的依据曰预备犯论尧危险犯论欠缺后续重罪的必然性联系袁重罪范畴立论单薄曰数罪并罚论出现规范理解错误曰文章坚持维持派基本立场袁以野买卖冶行为前后人身犯罪为中心袁探讨两罪差异化处罚模式的理论依据袁并主张立法论研究应向司法论研究转变袁结合司法实践袁强化行政执法实效袁严格刑罚裁量袁切实将规范充分适用于打击犯罪袁并积极开展罪前预防措施的构建袁才是控制买卖妇女类犯罪发生与保障妇女人身自由尧安全的主要研究方向遥关键词院拐卖曰收买曰妇女权益保护曰预防曰实践路径中图分类号院D914文献标志码院A文章编号院1672-0768渊2023冤05-0077-07收稿日期院2022-08-29基金项目院四川省犯
3、罪防控研究中心重大项目野循证防治下的性侵犯罪治理研究冶渊FZFK-2201冤作者简介院樊祜玺渊1997-冤袁男袁山东菏泽人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袁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曰吕静渊1968-冤袁女袁河南南阳人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尧员额检察官袁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曰唐剑渊1969-冤袁男袁四川成都人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尧员额检察官袁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曰杨鹏渊1996-冤袁男袁四川内江人袁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袁主要从事现代法理学研究遥妇女人权保护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及国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袁成为众多学者探讨的焦点遥特别是买卖妇女的社会现象
4、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袁破坏个人尧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袁 应当依法从严重点惩治遥 为此袁 我国刑法第240 条尧 第 241 条与第 242 条分别规定了拐卖妇女罪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尧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以及与之关联的其他人身犯罪遥 2015 年叶刑法修正案渊九冤曳降低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从宽处罚幅度袁将从宽幅度由原来的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冶 限缩为 野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冶遥同时袁我国还出台了拐卖妇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渊1冤渊以下简称野解释冶冤,并公布了拐卖妇女罪的典型案例渊2冤遥此外袁我国叶妇女权益保障法曳也有禁止拐卖和收买妇女的相应表述袁并规定了违反者的法律责任遥 这
5、些设置和修改尧解释的出台与案例的指导袁 无一不证实党和国家对打击买卖妇女类犯罪的决心和高压态势遥一尧问题的提出2022 年初袁野丰县铁链女事件冶掀起了涉买卖妇女相关罪名的讨论热潮袁 讨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院一是野卖冶和野买冶的规范表述是否应当取缔曰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是否应当提高遥在规范表述问题上袁 有学者认为妇女不能被法律视为可以买卖的物品袁这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袁立法应当废除野卖冶和野买冶的不规范表述咱1暂遥 在法定刑问题上袁 争论方可分为提高派尧 维持派与折中派遥提高派主要对合犯论尧人格尊严法益论来论证法定刑升高的必要性袁以罗翔教授为代表曰维持派主要从该罪的预备犯论尧 危险犯论与后
6、续人身犯罪的重罪当然性来评述法定刑升高解释体系的空77洞性袁以车浩教授为代表曰与提倡法定刑提高或维持的观点不同袁 有学者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罪数形态角度出发袁 主张将现行刑法第 241 条的第2 款到第 5 款合并为一款袁 即院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袁再实施其他犯罪的袁一律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冶袁并删除本条第 6 款袁认为此举既是对提高派严惩收买妇女行为的立法回应袁 又满足了维持派当然重罪的主张咱2暂袁可谓之折中派遥可以看出袁 以上学者主要基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探讨了买卖妇女类犯罪两个问题的存在及解决遥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说袁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袁可以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袁可以使刑事司法更客观
7、公正咱3暂遥 但法律解释不应成为刑法漏洞的引子袁 更不应成为研究者们动辄指责刑法漏洞的基本方法遥 刑法学的研究必须基于常识主义刑法观指引法律解释的立场袁融入实践理性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现实问题遥 目前关于买卖妇女类犯罪两个问题规范设置的讨论袁 在理论上有相当的逻辑自洽性袁但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袁其适用饱和性欠缺遥基于此袁笔者认为袁目前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两点不足院一是研究以个罪为主袁未能将之与拐卖妇女罪及其他牵连犯罪并行研究曰 二是研究以单纯教义学为指引构建研究目标体系袁研究过程尧方法的选择脱离了常识主义与实践理性的控制遥 另外袁由于现有研究不足的原因袁关于两个问题是否实际存在也值得进一步思考袁 这与
8、维持派的观点有相当一致性袁应当再次强调袁控制买卖妇女类犯罪发生与保障妇女人身自由尧 安全是直接的理论与实践目标遥本文立足于维持派的基本立场袁 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内考察了各派观点袁 扩充了维持派的解释体系袁旨在回应目前研究的第一点不足袁认为无论从罪名含义袁还是刑罚配置方面考究袁现有拐卖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法规范设置是目前打击买卖妇女类犯罪的最优刑法适用途径袁 不宜轻易改变曰主张立法论研究应向司法论研究转变袁旨在回应目前研究的第二点不足袁结合司法实践袁强化行政执法实效袁严格刑罚裁量袁切实将规范充分适用于打击犯罪袁积极推动罪前预防措施的构建袁才是控制买卖妇女罪的发生与保障妇女人身自由尧安全的主要研究
9、方向遥二尧教义学分析院买卖妇女类犯罪的规范应然性逻辑渊一冤野卖冶和野买冶的具体含义1.野买卖冶在拐卖妇女类犯罪中不可或缺多数学者认为袁野买卖冶 二字是对女性自由和尊严价值的扭曲袁 也是对刑法保护人权价值的背离遥 野买卖冶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交易行为的语义表现袁具体包含买卖主体尧买卖客体和买卖内容三要素遥 毋庸置疑袁将妇女作为现实的买卖客体袁并加以婚姻或娼妓为目的的买卖内容袁 其整个交易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袁 且天然内含对妇女价值尧人格尊严的贬低和损害袁但这种侵害的形成是交易行为本身而不是规范表述问题遥相反袁从刑法的罪名体系设置来看袁 所有罪名无疑包含对犯罪行为的直观描述和负向评价袁 例如刑
10、法第236 条规定的强奸罪袁 因此刑法第 240 条和 241条将交易妇女的行为以野买卖冶二字作为规范构成展现出来袁一方面无疑是对贬低尧物化女性以及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交易行为本身法益侵害性的再次强调曰另一方面袁采取野买卖冶的规范表述袁更能让规范审视者清晰交易行为对妇女的侵害的恶性及惩罚的严厉性袁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遥除此之外袁关于野买卖冶二字的替换与否对拐卖妇女罪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惩治与预防并无任何益处袁反而会模糊研究的难点尧重点袁进而弱化有效点研究遥刑法本身就是一部罪恶录袁试图用语言文字去美化罪恶的本质袁 将会陷入极大的危险之中遥 此外袁 刑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尧 保护人民袁拐卖
11、妇女罪尧收买拐卖妇女罪的野买卖冶二字即是对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再次回应袁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效应上来说袁野买卖冶 二字在拐卖妇女类罪名表述中不可或缺遥2.野拐卖冶与野收买冶院强制手段的表现形式尽管我国刑法规范未明确将强制手段作为拐卖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必备条件袁 事实上袁 我国刑法实践已将其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遥 野拐卖冶与野收买冶的罪名表述天然内含对妇女意志的违背和暴力手段的控制袁野拐卖冶与野收买冶作为强制手段的表现形式而存在袁具有合理尧合目的性遥渊二冤法定刑不变的坚持要要要对争论各派理论的思考有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升高的探讨78文献资料较为翔实袁所以袁本文仅对立论的主要理论
12、基础进行梳理和思考袁 也是对学界针对该问题讨论的再次强调和回应遥1.对对合犯立论的思考对合犯概念源于德日刑法理论袁一般指二人以上的行为相互以对方行为的存在为必要的犯罪咱4暂遥我国刑法中对合犯处罚存在三种样态院同罪同刑尧异罪异刑与只处罚一方遥 提高派认为袁拐卖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属于共同对合犯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袁 应当比照刑罚中其他共同对合犯同罪同罚渊非法买卖枪支罪冤或类似同罪同罚渊行受贿犯罪冤的刑罚模式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遥学界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认为袁 法定刑类比过程出现了不当扩张对合犯范畴的嫌疑袁 且行受贿犯罪法定刑本身存在较大差异袁 对合犯的存
13、在对研究各罪的关系存在一定影响咱2暂41袁用于比较不同对合犯之间的量刑差异缺乏充足理论支撑袁 单纯的体系性解释缺乏规范目的性遥另外袁对对合犯处罚的趋同性袁是由其客观行为连贯性尧涉罪形态尧侵害法益一致性主导的袁 但趋同性的最终决定仍需要考虑该罪刑事政策尧犯罪的有效治理尧行政执法阻力等多方面因素遥2.对人格尊严立论的思考人格尊严论认为袁收买行为本身具有独立性袁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袁它侵害了独立的法益袁侵犯到个体作为人的基本人格尊严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具有野人格尊严冶+野人身自由安全冶的双重法益构造袁因此袁从收买行为的不法程度来看袁三年的法定刑与它的危害性之间是不相称的袁 应当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14、法定刑咱5暂遥 从法益的形成来看袁法益是承载社会经验事实的利益体现袁是刑法与前置法对宪法规定权利博弈的产物袁 无论在刑法外部还是内部都应当准确划分法益范围袁对法益进行规范层级调整遥 人格尊严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袁 同时也是民事尧 刑事上要保护的权利袁 抽象且宽泛的权利形态决定对其的保护必然会分散到法律各处遥 就刑法而言袁 不能说只有收买行为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袁相比而言袁猥亵尧强奸尧 强迫卖淫等有关性犯罪的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程度更深遥因此袁人格尊严在刑法中属于共性层级的保护袁 相关个罪的刑罚配置天然内含对人格尊严权利的保护袁 并不能据此为涉及人格尊严的个罪一一提高法定刑遥此外袁正如人格尊严的
15、空洞不具体的实质表现袁 若保护对象抽象得让人无法把握袁则该对象也不能被当作法益咱6暂遥 否则袁极易导致刑罚范围的不确定性咱7暂遥因此袁抽象的人格尊严并不能成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适格的法益袁 其只能作为人身自由安全法益彰显的权利而存在遥3.对预备犯尧危险犯立论的思考尽管本文前述承认收买行为侵犯人身自由安全袁 并不必然同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危险犯或后续人身犯罪的预备犯遥 预备犯论和危险犯论均认为收买行为后续会紧挨着严重人身犯罪的发生袁主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本就属于重罪范畴袁不应提高其法定刑遥 分立式立法技术将本罪与后续人身犯罪分开袁 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人身犯罪与收买行为的紧密性遥 囿于后续人身犯
16、罪的案发率低尧侦查取证困难袁也不排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立法设置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样袁后续重罪定罪的困难袁让立法尧司法者不得不将注意力转向前序犯罪行为袁将该行为予以单独正犯化遥如果采取此种立场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本身就是积极刑法观的体现袁 罪名的单独设置已经是对收买行为从严从重的处罚袁 就没必要再提高法定刑袁从预备犯正犯化角度理解有一定合理性袁但其欠缺收买行为滑向后续重罪的当然性尧必然性袁即只能回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本身是否重罪的讨论遥 危险犯论认为袁相比预备犯袁危险犯离后续犯罪更近袁 比预备犯论更能证实收买行为的重罪范畴咱8暂遥本文认为袁危险犯作为个罪的实际既遂形态袁其后续实害结果与
17、前序危险行为有着必然密切联系袁且往往实定一罪袁如放火罪遥同预备犯论一样袁收买行为与后续其他人身犯罪数罪并罚的样态袁同样加深了收买行为与后续重罪行为的偶然性联系遥 此外袁危险犯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咱9暂袁不应随意扩大其范围遥因此袁仅以预备犯论与危险犯论作为维持派的立论基础仍有些许欠缺遥4.对折中派的规范修改方案的思考折中派认为袁 无论提高派还是维持派都认为收买妇女的行为危害很大袁应当从严惩治袁遂主张将法定刑修改的视角转向罪数形态袁 其认为 叶刑法曳 第 241 条第 2尧3 款的规定采取的是后罪吸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模式袁只定一罪袁只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尧儿童袁并有第 2 款尧第 3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18、的袁才实行数罪并罚袁同时认为袁基于第 2尧793 款规定袁 这里的数罪并罚应该不包括将收买行为也单独定罪袁再与其他犯罪合并处罚袁并提出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后续其他犯罪的一律数罪并罚的方案来达到对收买行为的从严惩治咱2暂48-49遥本文认为袁叶刑法曳 第 241 条第 2尧3 款仅是对后续犯罪的注意性规定袁 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后罪的状态袁并不能当然理解为后罪吸收前罪的模式遥另外袁叶刑法曳 第 241 条第 4 款应当理解为如果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袁 强行与被买妇女发生性关系袁非法剥夺尧限制被买妇女的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尧侮辱等犯罪行为的袁除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量刑以外袁 还应根据第 2尧3
19、 款规定的其他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袁实行数罪并罚袁而不是仅对第 2尧3 款规定的各罪进行数罪并罚遥 折中派的立论视角值得肯定袁但缺乏对立法原意的探究袁方案的参考价值也会随之降低遥此外袁这种一刀切的数罪并罚模式袁仅追求量上的目标袁也并未实际拉近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距离遥三尧对维持派基本立场的再坚持及理论补充在坚持法定刑不变的基本立场下袁 本文认为前述研究者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研究中心袁试图在刑法体系内寻找支撑依据袁 未能充分与拐卖妇女罪与其他人身犯罪并行讨论袁 论证较为单薄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作为共同对合犯的一种类型袁 个罪之间关系对研究目的有深刻影响袁 其他人身犯罪则作为收买被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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