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Hay(合益)集团咨询中国卓越企业领导人素质研究报告(中文版)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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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岗位之间进行的一种轮换,旨在扩大本院内部交流与沟通,增强设计院活力,并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提高设计院运作效率和员工队伍素质。(二)岗位轮换对象一般为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三)岗位轮换在各部门内部或部门间进行,轮换的岗位一般应为相关业务岗位。(四)进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轮换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用人所长、个人服从组织、协商一致、合理调配的原则,并与员工本人的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五)岗位轮换一般在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后进行。(六)岗位轮换的组织实施1、岗位轮换由人力资源部统筹规划。部门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综合部提出,经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部
2、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用人部门每年根据岗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员工的实际情况及员工年度综合考评情况,提出岗位轮换计划或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2、员工应当服从轮岗安排,并在接到轮岗任职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或逾期不到岗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对轮岗员工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做好思想工作和跟踪考核工作。4、用人部门不得借轮岗之机排斥异己,打击报复,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第三十五条 员工借调 (一)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借出)1、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须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用
3、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与借用单位协商同意,经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借调。2、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相关审批表,并征求本人意见,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未按程序办理借调手续擅自将员工外借调者,须追究员工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3、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被借调员工须协助做好履行协议的工作。 4、员工外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外借期间占本部门编制。5、员工外借期间的管理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6、员工外借期满后,须携用人单位所作的书面评价,按时返回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员工回原所在部门工作。借调期满,逾期不
4、归者按旷工处理。(二)我院从外单位借调人员(借入)1、确因工作需要,经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协商同意,经院领导审批后,可从外单位借调人员。2、借入人员必须专业(岗位)对口,胜任本职工作,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3、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另定。借入人员占用人部门编制。4、凡从外单位借调人员,须由用人部门填写相关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5、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有关待遇,由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与借入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协商。6、借入人员应遵守我院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借调期间,若因借入人员个人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和工作
5、技能等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用人部门应提出是否终止借调的意见。7、借调期满后,用人部门应对借入人员的工作作出书面评价,由人力资源部介绍回原工作单位。第三十六条 院内待岗(一)院内待岗指因企业改革、机构调整、员工个人素质不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等原因,员工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且未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关系,待安排新岗位的过程。(二)院内待岗审批程序。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相关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与企业签订内部待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三)待岗人员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四)待岗人员必须每周回代管部门报到,外出1周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
6、(五)待岗人员安置期为半年,在此期间给予相应的培训,并与员工内部协商安置。内部安置不成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离岗退养。按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2、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经院领导批准,给予6个月的自由择业期,期间待遇视同待岗。3、设计院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七条 离岗退养(一)员工因工伤、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按本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中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执行)、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且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提出离岗退养的申请。(二)申请办理离岗退养人员须填写相关申请表,连同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交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院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签订离岗退养协
7、议书。(三)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其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设计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四)离岗退养人员在外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须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如与新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不得从事有损设计院利益的工作或活动。第六章 员工退休与离院第三十八条员工退休(一)员工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退休。即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须办理退休手续。情况特殊,延迟退休的,须经院长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二)员工退休由院领导审批,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三)退
8、休手续办理程序:1、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员工本人。2、员工本人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按审批权限完成院审批手续后报相关政府部门。3、退休审批表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部留存。第三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和员工均有提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设计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设计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提出
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院领导逐级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移民定居的人员离职,必须提供有关证明。(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的审批权限,与员工录用审批权限一致。设计院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意见,报院领导审批。(三)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设计院有权予以除名,并停止所有薪保关系,除名通知需书面通知本人并归入员工个人档案。第四十条 员工离院(一)员工批准离职后,要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才能离院,离院应办理下列手续:1、到人力资源部开
10、具离院通知单,到规定的部门会签并归还各种证件及为其工作配备的院财产。2、完成工作交接。对未办及未完成事项,以及院固定资产、工作情况、文件资料等,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3、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分配有总公司福利房的,其住房按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穗铁字1998第218号)文和劳动合同、住房合同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出境定居离职费)及住房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按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档案、计划生育等关系的转移手续,到综合部办理党、团和工会等
11、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5、按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的转移手续。6、上述手续办完后,到人力资源部归还离院通知单。(二)无特殊情况有意拖延办理上述手续而擅自离职者,视为旷工。(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未满30天而擅自离院者,作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违约员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终止劳动合同,停止薪保关系。第七章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凡设计院聘用的员工均须签订广州地铁员工劳动合同。员工与设计院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广州地铁员工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
12、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及其它事项。第四十三条合同期限(一)根据岗位职责的复杂程度、所需知识与技能、对设计院的影响和贡献、市场替代性等要素,将设计院所有岗位划分为A、B、C三类(详见下表),该表将根据设计院业务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岗位分类一览表岗位类别职能系列技术系列可签订劳动合同年限A类岗位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高级设计师、高级勘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五年B类岗位专员及助理助理设计师、设计师、助理勘测师、勘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三年C类岗位助理以下助理以下一年(二)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A类岗位的员工设计
13、院可与其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对B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对C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审批,可适当调整合同签订年限。(四)在总公司各独立法人单位间调动,原服务年限连续计算。(五)员工在与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需与他人或其他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先与设计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可设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与设计院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设试用期。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三年期、五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14、1个月。 (二)已在本单位实行试用后再录用的人员,可不设试用期;设计院急需而引进的人才,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不设试用期。(三)续签劳动合同一般不设试用期。如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设试用期的,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商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四)如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者,设计院将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停止雇用,并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签约乙方必须是员工本人或经本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约甲方为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第四十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进入设计院后,设计院在员工提供齐全合法证件后15天内与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属新调入人员,员工个人需及时向设计院提供已
1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失业证、参保资料等证明。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变更、解除(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己经完成的;3、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4、员工死亡;5、公司依法被关闭或宣告破产的;6、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二)劳动合同续订。在员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按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发至员工本人,员工填写续签合同意见后再逐级审批,双方明确续签意向后由人力资源
16、部办理续签手续。(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经双方协商同意的;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3、设计院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5、劳动合同期限虽满,但依法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7、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接到通知方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7、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设计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设计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设计院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设计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8、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9、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经国家有
18、关部门确认,设计院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3、设计院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4、设计院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5、员工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又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需住院治疗的,或属特殊病种范围内的; 3、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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