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案例-娱乐业企业稽查案例(DOC 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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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检查人员首先是针对路桥建设企业的成本利润率和企业的亏损情况产生了疑问,这样就确定了以企业所得税为重点的稽查目标;其次,在检查中不拘泥于传统的案头稽查,就账查账,而是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各项检查权力,就企业涉税情况以及账上的疑点,进行调账检查、进行异地协查,通过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向进行核实,以及发票真伪的确认,掌握了大量的违法事实,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进行。思考题1在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时,如发现数量多、金额大的且违反营业常规的费用,应通过哪些途径核实其真实性?2在建筑安装企业的检查中, 应确定哪几方面的检查重点?考试练习题1税务机关检查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规
2、定?2纳税人具有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拒绝阻挠检查给予处罚?4-2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机关在查处建筑公司异地承包寺庙工程偷税案过程中,案情把握全面,检查预案考虑周密,检查实施环节方法得当,取证环节认真细致,并能够主动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使案件查处迅速得到突破,对纳税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一、案件背景情况(一) 案件来源2004年3月25日,某市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提供信息:某建筑公司自1996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稽查局决定对该
3、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原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出资开办,集体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为81万元,主管部门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为施某。自1994年至1996年期间,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转制手续,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也增加为258万元,法定代表人仍为施某,股东为施某及其爱人。该公司在经营上延续了原公司的范围,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主要从事古建筑、园林等工程业务。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鉴于本案跨地域经营,涉及宗教政策等实际性的问题,稽查局领导高度
4、重视,决定组织精干力量查处,经研究讨论后,初步确定了以下检查预案:1.该公司在某市周边地区的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属于账外账,取证难度高,要求必须做到快速高效,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基本证据。如果检查人手不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2.在调取账簿时,特别要注意其他书面资料的收集,如工程合同、账外记载的资料等等,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最容易被转移或销毁,所以要通过调账来及时保全证据。3.如果不能及时、完整地取得账外账资料,调查取证的重点必将是工程发包方,即以寺院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账面记录为重要证据,所以对6座寺庙的取证工作也应同时进行。鉴于宗教事务的敏感性和特殊性,检查人员必须做好两方面的
5、准备工作:一是及时了解、熟悉有关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佛门戒律,确保整个取证过程做到依法行政,避免发生冲突;二是在进入寺院前,应先与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争取由其出面联系寺院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4.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该案件可能涉税金额度较大,在取得了初步证据后,如偷税额达到了偷税罪移送标准,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以利于案件突破。 (二) 检查具体方法1调账取证2004年3月29日,经税务局长审批,检查人员按照预案迅速调取了该建筑公司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间的账簿资料。根据对该公司调取的账簿资料来看,账面并无寺庙工程纪录。但是,从取得的部分
6、寺庙工程合同及一本由该公司出纳记录的账外流水账本中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隐匿工程收入行为,但具体的数据无法核实,只能从寺庙处调查取得。于是,在调账工作完成后,检查组立即与某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得到了完全的理解与支持后,检查人员分六路,同时奔赴6座寺院进行调查取证。在顺利取得寺院的账面记录第一手证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施某进行询问,核实具体细节。初步核实的结果为:该公司1996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某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所有建筑及修缮工程,总工程金额为1400万元左右,已结算工程额及预收工程款金额为1100万元左右,均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该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外出
7、经营管理税收证明,未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事后也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纳税。以上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列入公司公开账簿,属于账外账。据此,检查组确认该公司偷税行为成立。经初步测算,偷税金额巨大,偷税比例也已超过年度应纳税额的30%,已涉嫌构成偷税罪。根据有关规定及该案具体情况,稽查局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介入。2联合深入调查公安部门对本案非常重视,随即安排干警与税务检查人员联合调查,直接参与了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施某的询问。在进一步确认了涉嫌偷税罪成立后,公安部门当即立案,对当事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2004年3月31,税警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为
8、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存在的偷税行为,调查组同时取得了该公司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等直接证据。由于建筑公司在各寺院承建的具体工程项目较多,时间跨度长达8年,有许多属于跨年度项目,根据该公司“平时预支、竣工后结算价款”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联合调查组确定按工程完工所属年度来认定收入实现的时间,并以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税警联合调查组又再次分别到各寺院进一步了解各工程完工程度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并取得了各寺院住持的书面证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不得不承认了偷税行为,但却提出:该公司是2000年6月才办理的转制手续,而偷税行为中有部分是属于2000年6月之前的,所以原单位投资
9、人即所在地佛教协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慎重起见,联合调查组再次赶赴该公司所在地,在与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佛教协会联系后,进行了补充调查取证。调查组了解到,该公司自1994年开始经营后至1996年期间,当地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转制手续时,与当地佛教协会就改制前的一切经济事务早已结清,原债权、债务(包括应交税金)、人员物资、设备等均由改制之后的企业承担,当地佛教协会当即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至此,所有调查工作全部完成。(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1. 调查取证工作有难度由于该建筑公司账面记录不完整,大部分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
10、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发生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检查人员只能从寺院方面来查找证据。而寺院的账薄一直以来均无明确的记录及规范保管,只是简单的流水账。对于寺院来说,历年来账薄基本上从来没有向外界公开的先例,税务部门上门查账取证更是从未有过的事情。另外,根据外围调查信息来看,施某与各寺院住持长期合作,私人感情很好,所以寺院是否会认真配合将很难预计。如果寺院住持拒不配合,势必很难取证,稽查工作将难以继续,所以,如何争取寺院的配合成为本案的关键。稽查人员严格按照稽查预案谨慎操作,最终得到了各寺院住持的认可与支持,为取证工作扫除了障碍,规避了矛盾。由于多数寺院地处深山,账薄也不允许借调。为了避免随着
11、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其他的变故,检查人员在首次得到取证允许后,决定一次性快速完整取证。为此,检查人员准备了手提式复印机到现场复印,加班加点至深夜,终于在一天内一次性地完成了所有6座寺庙工程的基础取证工作。2.偷税主体及偷税定性确认有难度在稽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是属于个人名义承接的,与公司无关,不属公司偷税。即使是公司承接的工程,由于该公司没有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也未就寺庙工程“通知”公司纳税申报,所以也不能构成偷税。为此,检查人员做了大量调查分析工作。(1)工程建设主体的确认。稽查人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确认:一是承包主体为某建筑公司。根据已取得的部分合同来分析,
12、承包方单位极大多数为“某建筑公司”。二是寺院证明工程是某建筑公司承包。检查人员逐一走访各寺院住持,询问工程承包主体事项。各住持也明确表示这是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的,虽然因操作不够规范原因导致有部分合同落款只签了个人名字,但是这些项目在寺院向佛教界上级管理层汇报时均是“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为此,各寺院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三是收取款项人为某建筑公司。根据从寺院账薄中取得的由施某提供的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鉴章来看,均是“某建筑公司”的公章,收取款项的主体不是个人。(2)偷税认定。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
13、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该建筑公司已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法律上视为税务机关已经履行了“通知申报”义务。虽然寺庙工程是异地经营,但纳税主体始终是同一个单位,税务机关并无义务多次重复通知,法律法规也无此规定。二是根据对该公司出纳吴某(与施某是夫妻关系)的笔录来看,吴某直接负责申报纳税,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多年来的经营中,也曾确实多次办理过外出经营税收手续。因此,该公司寺庙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三是某市地方税务局曾专门就该公司的纳税地
14、点发函,明确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凭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已及时将该文件转发给了该建筑公司。该公司完全清楚应如何依法纳税,但却未依法办理。四是该建筑公司寺庙工程收入及成本均未记入公司对外账簿,属于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理由,确认所有这些寺庙工程都是由该建筑公司承接并实际施工的,纳税主体为该建筑公司。且税务机关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3.计算税款有难度由于寺院的账簿一直以来均无明确的记录及规范保管,只是简单的流水账,工程款支付形式基本上是现金,工程结束后也无造价审核资料,有的寺院账
15、簿保管不全,且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分不同年度分别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4 .税款入库有难度该建筑公司工程业务追溯年度较多,应补税款及滞纳金额度较大,一次性全额纳税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该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根本没有存款,办公地房屋等资产也基本上是属于个人所有。所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也有难度,但检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始终将组织追缴税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克服困难,最终使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得以按期入库。三、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 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经过税警人员的共同努力,查明某建筑
16、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承建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收入12009301元,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手续,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不能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公司既未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收。(二) 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1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建筑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6027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13.95元,教育费附加14411.16元,企业所得税190094.86元。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246363.83元。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36027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
18、013.95元,企业所得税190094.86元处以50%罚款284193.92元。该公司偷税额度巨大,稽查所属期间各年的偷税比例高达71%93%,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11月,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建筑公司偷税罪名成立,该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判定该建筑公司偷税罪成立。但鉴于该案件具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并且在查处过程中施某能积极配合,通过各种途径筹措税款,确保税款及罚款及时入库等
19、因素,最终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犯偷税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9万元。四、案件分析(一) 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1异地经营户税收管理应该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看,这些企业有些未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在营业地办理报验登记,容易造成机构所在地及营业地税务机关信息不通、管理失控,税务管理部门对这类征管“盲区”进行扫盲。就本案分析,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对税收政策存在误解,也是造成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之一。寺院认为,寺庙的所有收入均免税。在此前提下,各寺院住持也自然认为建筑工程也属于免税项目。所以各寺院在与施某某签订工程合同时,未考虑应纳税因素,工程定价
20、较低。从各寺院的记账来说,正规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工程预决算资料可有可无,就寺庙工程款支付形式来看,均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实际上各寺院都是有开户银行的,只要税法宣传到位,这些工程款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可见,税务部门也从未对寺院进行过税法宣传和指导,也是使之失去正常税务监管的原因之一。本案是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对于这类现象,主要的工作重点还是在税务基层管理部门。2.注重外出经营户税收检查从税务稽查角度来看,按正常的选案程序是无法发现这些游离于征管视线之外的企业,稽查局只有依靠举报等途径来发现案情,所以工作比较被动。对于此类案件,稽查局还应加强与征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信息,
21、化被动为主动。从稽查实施角度来看,对既未在经营地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又没有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省、市、县的企业,经营地税务稽查局是否有权直接查处,以及少缴税款定性如何正确把握,这些都是税务稽查实践中需要认真掌握和处理的问题。(二) 工作建议1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一是要努力扩大宣传的面。税法宣传要注重向社会公众、农村、特殊行业扩展,对宗教行业、殡葬行业、村级财务等税收征管方面的薄弱环节,也必须纳入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工作的范围。二是要注重税法宣传形式,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税法宣传工作的实效性。三是在宣传内容安排方面,可由普遍税法宣传进一步扩大到专项税法教育;可由原来的宣传条文,进一步扩大到案例
22、分析。在方式上要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四是税法宣传工作应细水长流,常抓不懈。2.要加强对外出经营户的管理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用和效力,无论是外出经营户还是外来经营户,均要加强登记和跟踪管理,努力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税务管理员要主动进行行业性分析和总结,主动发现并堵塞征管漏洞。稽查部门对外出经营户可以加大检查力度,共同维护好税收征管秩序。思考题1从“以查促管”的角度看,税务稽查部门应如何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联手合作,共同做好外出经营户的税收管理?2你对本案偷税主体的认定有何认识?考试练习题1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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