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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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2、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4、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
5、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
6、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7、。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
8、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
9、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
10、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11、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12、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汇添富沪深 300
13、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14、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15、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16、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
17、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18、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本
19、基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 使本基金转型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基金。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第七七部分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申
20、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 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21、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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