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第4季度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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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资产 委托资产 指委托人交付给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管理人因该 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也归入委托资产。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资产取得的收益(不包 括委托资产本身)。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入。投资收益可以为负数,即投资亏损。 投资净收益 投资净收益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资产取得的收益,在扣 除投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 剩余部分,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 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 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资产清算 资产清算 指本合同
2、终止后,在清算期内对委托资产进行核算,并 按规定计算委托资产投资收益、相关费用,并支付相关 费用、返还委托人剩余委托资产的行为。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 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 户。 托管专户 托管专户 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银行托 管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 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其他专用账户 其他专用账户 指以委托资产名义开立,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 同约
3、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的工作日。 元 元 指人民币元。 5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专户 托管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托管专户, 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 账户名称应为“广发证券资管-广发原驰正裕工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预 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费用、 资产划拨、 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 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委托 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
4、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委托人和管理 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 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 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 使用。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委托人不得违反本合 同的规定,擅自变更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取消银行托管账户、擅自划 转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由于委托人违反上述约定造
5、成的损失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 并按托管人规定建立与证券 资金账户的银证转账关系后,将银证转账密码书面告知托管人,由托管人根据管 理人指令完成本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账,交付委托资产、场外交易资金 划转、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合理费用,支付到期剩余委托资 产及其他合规资金往来。 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账户管理所需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文 件,并仅限于在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在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人的基金代销系统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
6、券投资基金投资 6 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赎回 款指定收款账户;通过其基金代销系统开立基金账户时,以专用资金账户作为赎 回款指定收款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管理人、 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委托人的基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委 托人的基金账户进行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 人。托管人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 3、证券
7、资金账户(如有) 委托人、托管人授权管理人在广发证券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使用、注销及办 理证券资金账户相关业务,委托人、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管理人及托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注销该证券资金 账户,也不得自行从证券资金账户向银行托管账户划款。 委托资产管理期间,管理人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 行资金的交收。 4、其他专用账户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委托资产名义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 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 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扫描件发送给托管 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
8、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 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 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 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7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计划所使用的证券账户 按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指导意见, 本计划所使用的证券账 户为以员工
9、持股计划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由管理人代为开立,委托人应配合提 供开户需要的相关资料。 在合同期限内,该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 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 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四、资产委托状况 四、资产委托状况 (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证券类委托资产存放于证券账户,证券保证金存放证券资金账户,均由管理 人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上所有资金属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有;管理人应 确保本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委托资产安全, 除 合同约定外,不得挪用专用证券账户
10、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不得将专用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产造 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存放于托管账户内的现金类委托资产,由托管人保管。托管 人应确保本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托管账户内的委托资产安全, 不得挪用托管账户 内的资产, 不得将托管账户内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 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因对方的失职行为导致委托资产的损 失与对方承担对委托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1、 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 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 定向资
11、产管理业务。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 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 8 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 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 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
12、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 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 提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 本委托资产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 进行管理。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 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 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 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6、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采取强制措施 的,由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托管人的托管责任始于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终于本合同终止日。 (二)委托资产的种
13、类、数量、金额 1、 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 具体种类、 数量、 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 2、初始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托管专户收到初始委托资金金额。 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 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委托人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 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交 付托管人留存。 2、委托人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将委托资产中 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
14、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 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 本计划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 9 始运作通知书,发送日期在通知书上载明。 4、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四)委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各方协商一致时资产 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 (五)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在任意一工作日追加委托资产。追加的数额和时 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但每次追加的委托
15、资金原则上最低不得少于 100 万元 (管理人认可的除外) 。 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管理人、 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追加通知书中 应载明追加金额,追加日期及该笔资金的投资期限等。 (六)委托资产的提取 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 在委托期限内,当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 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 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净值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当委托资产净值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原则上不得提前提取,经委 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委托人可以提前提取,本合同同时终止。 2、委
16、托资产提取的时间 委托人的每笔委托资产原则上按照委托资金认购和追加申请书中载明的 到期时间进行提取。如其它时间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须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管 理人。 3、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 委托资产到期后,由管理人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 费用后,以划款指令的形式通知托管人,将剩余委托资产划转至委托人账户。 委托人可要求将委托资产全部或部分变现, 管理人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规则将委托资产内的非现金资产向委托人返还。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 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 提取金额。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
17、现或现状返还非 现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10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谋求一定的投 资回报。但委托人充分理解:该目标的实现并非本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该目标 不构成管理人的承诺。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为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定目的,受委托人指定,本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浙 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下称“标的股票”)、货币基金、商业银行理 财产品、 国债、 可转换债券、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同业存款、 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其他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为总资产的 0-100%。 (三)投资策略 长期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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