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ⅩⅩ年个人存款增存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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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意向书本股权转让意向书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签订:甲方: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王某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鉴于甲方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存续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成都置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股东,在前期商洽后,甲方拟收购乙方所持有的全部成都置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合计股权比例为100%,在经过双方公平自愿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意向书,按照本意向书约定履行义务及行使权利。陈述及保证:1、在双方商洽的成都置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中,乙方拟转让其全部持有的置地公
2、司股权,乙方所持有的置地公司股权占比合计为100%,乙方承诺其为实际出资人且所持有的该股权并未存有权利瑕疵,且乙方应保证置地公司对成都区置地世纪广场项目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置地项目)享有完整使用权及收益权。2、本意向书作为期后双方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预约性文件,作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前应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事项及其它前置条件的安排及部署。3、乙方对乙方及置地公司所提交的置地公司股权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置地项目资料(包括在尽职调查阶段)及本意向书陈述事实负如实披露义务,乙方承诺上述披露信息真实及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双方确认,上述乙方披露信息将作为本次股权收购事宜
3、中所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及文件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本意向书),如乙方违反上述披露义务的,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及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及文件。4、除在尽职调查阶段已披露的置地公司债权债务外,乙方应承诺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前置地公司不得对外再行负担债务、担保责任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导致置地公司负债增加或资产减少的情形,否则将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或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款项)中自行扣除。5、乙方承诺,在置地公司经营管理及置地项目运营过程中,除乙方现已披露情形外,未存在将导致置地公司承受行政机关惩处或处罚金的情形。6、双方应本着善意及诚信的原则商洽合作,在本意向书
4、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就置地公司股权或拟开发建设的置地项目与第三方商洽转让事宜,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本款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聘请的外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的费用及其它合理支出。7、在双方关于置地公司股权事宜商务洽谈过程中乙方所披露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文件,甲方应负保密义务,上述信息和资料除用于甲方内部审批、对资料信息进行核实或基于股权转让事宜的合理正常使用外,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则应由甲方予以赔偿。一、签订本意向书目的1、甲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取得置地公司项下合同编号为出让合同第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述
5、国有土地的住宅及商用开发建设,特由双方签订本意向书。2、乙方承诺将本款所述地块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性为城市住宅及商服用地,具体规划审批指标详见附件或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如乙方未能完成土地用途变更或未能满足约定的规划审批指标等情形的,则视为双方签订本意向书的目的无法实现,具体终止及结算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二、拟转让股权及置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况1、乙方持有的置地公司股权情况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比例货币土地使用权王某李某某合计2、置地公司项下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三、置地项目的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条件审批及费用缴付据置地公司与成都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置地公司以
6、出让方式分别取得成都国用7号、成都国用8号国土证,依法享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办理上述地块用途性质由工业用地向住宅商业用地的变更,需向成都区国土局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其它费用,因置地公司及乙方暂无力支付上述费用,故双方协议约定代由甲方支付上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其它费用,并由甲方自后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中予以扣除。1、乙方负责的置地项目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及规划审批条件(1)、置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乙方应负责完成置地项目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审批如下:土地使用权人:成都置地置业有限公司座落:成都市成都区地类(用途):商业住宅用地 商住配比:使用权类型:出让 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
7、(2)、变更后的规划审批条件为(详见附件):2、证照办理节点:(办理证照前已由甲方垫付出让金及双评后补缴费用,故应要求乙方明确证照办理期限)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的缴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概况成都国用7号及成都国用8号工业用途土地出让金缴付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计:已缴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目前欠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述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其它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应缴付的土地收益金及规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应缴付的契税及相关税费:(2)在乙方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审批,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8、 日内,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将相关审批文件作为书面通知附件;(3)在甲方收到乙方通知,经甲方核实行政机关审批意见无误(包括国有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条件等)及由双方共同办理了乙方持有的置地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具体股权质押详见本意向书其它条款约定),方由甲方代为支付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应缴付的土地收益金及补缴原欠付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本意向书及其它约定与本款冲突的,以本款约定为准;本条所述由甲方代为支付的款项由甲方自后期应付款项中自行扣除(包括后期股权转让款)。四、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前置条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约束)五、信息披露义务1、本意向书所述应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
9、方持有的置地公司股权情况(包括相关股东权利义务、股权质押或其他将导致股权瑕疵的情形、)、置地公司设立存续、置地公司重大资产、置地公司重大债权和债务情况、置地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置地项目宗地情况等涉及本次转让标的(置地公司股权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信息。2、乙方承诺在尽职调查阶段及签订本本意向书前应向甲方真实、完整的提供关于置地公司的股权情况、债权债务、担保责任及置地项目的资料和信息,如乙方存有不实描述和重大遗漏的,则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应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债权债务、担保责任、诉讼仲裁案件纠纷及其它或有债务,均应由乙方予以负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亦应由乙方负责赔付或由甲
10、方自应付款项中自行扣除。六、意向书的解除及结算1、置地公司未按照本意向书第三条之约定节点内完成置地项目(成都国用7号及成都国用8号)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未能通过相关政府机构的立项审批或未达到本意向书及附件约定的建设方案及规划设计条件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意向书。2、在乙方完成置地项目土地用途变更、相应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及本意向书约定义务后,因甲乙双方就转让置地公司股权价格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意向书。3、甲方按照本条约定情形解除本意向书的,则乙方应于甲方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甲方前期全部支付款项,并按照甲方全部支付款项的10%支付资金占用费,如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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