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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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3、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 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 的 民族 的代表名额。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届 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届 三年。第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和 ,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的 下, 以 定和 地方 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地的市和国务currency1的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 和 ,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 法规 的 下, 以 定地方 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urrency1“
4、行,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职权fi(一) 本行政区域 ,fl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和行,fl 国家 和国家的行;(二)”和currency1本行政区域 的国民和会 、以 行 的;(三)、决定本行政区域 的政治、 、 、 和fl、民政、民族 的 大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人员;(五)选举省 、 省 ,自治区 、 ,市 、 市 ,州 、 州 ,县 、 县 ,区 、区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 和人民 ;选 的人民 , 上一级人民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5、会currency1;(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 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 和”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人民 的 ;(十)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 的决议;(十一) 本级人民政府的不 的决定和;(十二)fl会 的全民 的 和 的 ,fl 民 人 的 法 ,会 ,fl 民的人权、民 权和其他权;(十三)fl各组织的 法权 ;(十四)fl 民族的权;(十五)fl宪法和法律 女的男女平、同 同酬和婚姻自由各 权。第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职权fi(一) 本行政区域 ,fl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和行;(二) 职权范
6、围 通过和 决议;(三)根据国家 ,决定本行政区域 的、 业和 共 业的建设 ;(四)”和currency1本行政区域 的 政和行 的;(五)决定本行政区域 的民政 的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 )选举乡 、 乡 ,镇 、 镇 ;(八) 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 的决定和;(十)fl会 的全民 的 和 的 ,fl 民 人 的 法 ,会,fl 民的人权、民 权和其他权;(十一)fl各组织的 法权 ;(十二)fl 民族的权;(十三)fl宪法和法律 女的男女平、同 同酬和婚姻自由各 权。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行使职权的时候,
7、 采 民族特点的 措。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 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人员和由选 的人民法 、人民 。罢免人民 , 上一级人民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urrency1。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年至 举行一次。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 议, 以临时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举行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 团和秘书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currency1 的决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8、务委员会 持。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 团 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 秘书 若干人; 秘书 的人选由 团决定。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 , 以设 一人至二人。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 , 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届 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不得担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 、 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 活 ,反映代
9、表和 对本级人民政府 的建议、评和意见。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 团。由 团 持会议,负责召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为 团的 员。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届第一次会议, 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 “的两个月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 团召。第十 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人员和人民法 、人民 ,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 关机关、团 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
10、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的议,由 团决定 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交 关的专门委员会议、 ,再由 团议决定 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的议,由 团决定是否入大会议程, 先交 关的专门委员会议, 是否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 团决定是否入大会议程。入会议议程的议, 交付大会表决 , 人 求 回的, 团同意,会议对 议的议即行终止。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
1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 的对各方面 的建议、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机构交 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对各方面 的建议、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团交 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负责答复。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 代表的过半 通过。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省 、 省 ,自治区 、 ,市 、 市 ,州 、 州 ,县 、 县 ,区 、区 ,乡 、 乡 ,镇 、 镇 ,人民法 ,人民 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团 代
12、表依照本法规定联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 ,人民 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 选举单位选 的代表 以酝酿、联 候选人。团 名的候选人人 , 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 名的候选人人 ,均不得超过 选名额。名人 如 介绍 名的候选人的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秘书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13、,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 ,人民 的候选人 一般 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 名的候选人只 一人,也 以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比 选人 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比 选人 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选人 选举 法中规定 差额 ,进行差额选举。如果 名的候选人 符 选举 法规定的差额 ,由 团 交代表酝酿、“,进行选举。如果 名的候选人 超过选举 法规定的差额 ,由 团 交代表酝酿、“,进行选,根据 选中得票多 的顺,按照选举 法规定的差额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1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 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 于两天。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 以投赞 票, 以投反对票, 以另选其他 何代表 选民,也 以弃权。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 选票的候选人人 超过 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 选。如遇票 不能确定 选人时, 就票 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 选。获得过半 选票的 选人 于 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以根据 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 的顺 确定候选人,也 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 另行 名、确定候选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
15、的另行选举 以 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 以 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 ,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 、 、秘书 、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省 、 省 ,自治区 、 ,市 、 市 ,州 、 州 ,县 、 县,区 、 区 ,乡 、 乡 ,镇 、 镇 ,人民法 ,人民 时,候选人 以多于选人 ,也 以同 选人 。选举 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16、 团、常务委员会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以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人员、人民政府组 人员、人民法 、人民 的罢免,由 团 大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团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以 对人民代表大会 、 ,乡 、 乡 ,镇 、 镇 的罢免,由 团 大会议。罢免 写明罢免理由。被 罢免的人员 权 团会议 大会全 会议上 申辩意见, 书面 申辩意见。 团会议上 的申辩意见 书面 的申辩意见,由 团印会议。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罢免,由 团交会议议“, 全 会议表决; 由团 议,全 会议决定,组织调”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委员会的
17、议决定。第二十 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 ,人民 , 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 辞职;大会闭会 间, 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 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 辞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的辞职, 上一级人民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urrency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乡 、 乡 ,镇 、 镇 , 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 辞职。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以书面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属各 门以人民法、人民 的 。 必
18、 写明 对 、 的 和 。由 团决定交由 机关 团会议、大会全 会议 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 答复, 由 机关书面答复。 团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的代表 权 会议,表意见; 团 为必 的时候, 以 答复 的 印会议。以 答复的, 由 机关的负责人 会答复; 以书面答复的, 由 机关的负责人 ,由 团印会议 印 的代表。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议的时候,代表 以向 关地方国家机关 ,由 关机关 人 明。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 以设法 (政法)委员会、 政委员会、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大会闭会 间,
19、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 委员、 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 团 代表中 名,大会通过。 大会闭会 间,常务委员会 以补 专门委员会的个 委员和 分委员,由 会议 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议和 关议;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同本委员会 关的 ,进行调”研究, 建议。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以组织关于特定 的调”委员会。团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议组织关于特定 的调”委员会,由 团 全 会议决定。调”委员会由 委员、 委员和委员组 ,由 团 代表中 名,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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