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的探望权可否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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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探望权可否通过申请法院强迫执行得以保护? 咨询:2012年我与妻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母亲抚养,每月我有两次探望的权利。自2013年起,小孩的母亲找各种理由不让我看小孩,请咨询我能对她提起诉讼吗?假如胜诉我能够申请强迫执行吗?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一)第24条至26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方式的变化,并不妨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截了当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截了当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截了当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迫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能够采取拘留、罚款等强迫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展强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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