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活动中心学员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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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青年活动中心学员平安治理规定 为了确保学员在青青年活动中心的人身平安,严格责任界限,健全活动中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学员损害事故处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活动中心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员的监护人是学员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员的培训而转移到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与学员只是教育治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员进展平安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员在培训期间,活动中心应对学员进展平安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学员造成别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规定第3条处理。 三、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缘故造
2、成身体遭到损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活动中心有过错的,按活动中心过错的大小确定活动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确定活动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活动中心的设备无关,或者虽与活动中心的设备有关,但活动中心的设备并无缺陷;(2)活动中心或教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治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防止地发生。 五、每次学员培训、活动完毕后按规定时间立即离开活动中心回家,非活动中心或辅导教师的缘故学员在活动中心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损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教职员工欺侮、殴打、体罚或变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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