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程例会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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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有限公司 技术管理制度制度目的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技术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总工程师例会、安全技术审批、技术资料管理等技术管理,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煤炭行业技术政策、档案管理规定等,制订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目录总工程师例会制度12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总工程师例会制度(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有关技术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加强公司及各矿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地指导、解决井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现制订如下制度。 一、时间安排: 1、月总工程师
2、例会: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总工程师例会,时间为每月20日左右(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参加人员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及生产调度中心、技术部、通防部、地测防治水部、安监部和机电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各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技术中心负责人等。 2、周总工程师技术例会:每周一上午9:00召开,参加人员为副总工程师、生产调度中心、技术部、通防部、地测防治水部、安监部和机电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技术中心负责人等。 二、组织形式:由公司技术部拟定月例会通知及制定会议议程等相关事宜;周例会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例会由公司总工程师(或临时指定其他领导)主持。 总工程师例会制度
3、(2) 三、会议内容: 1、公司总工程师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公司相关工作安排,对本月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对下月技术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技术中心对各矿提出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确定方案。 2、公司副总工程师对分管技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对“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及防治水等重点关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3、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汇报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下步的重点工作。 4、各技 人本月的技管理工作行 ,并下月的工作行安排,存在的技 或需要公司行 的 公司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或理意。 总工程师例会制度(3)
4、四、会议要求 1、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员(主管领导)请假。 2、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手机设为震动状态(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 3、公司技术部会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通知到各矿生产调度中心;做好会议签到、会场布置等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公司、矿相关领导和业务部门。 4、各矿领导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和内容,公司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查情况在下月技术例会上进行通报。 5、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每次罚款200元,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0元,与会期间手机铃响一次罚款50元。付款(罚款)统一
5、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出具证明票据,超过3天不交者,加倍从工资中扣除,年底考核时降(减)1分。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 为明确公司和各矿对矿井各项设计、报告、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使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郑煤【2011】114号文)等,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会审后,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1煤矿改建、扩建、水平
6、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改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组织编制设计。煤矿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或新上井筒的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预审、市煤炭管理局初审通过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郑煤【2011】114号文第8、9、10条)。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 2立井井筒、斜井井筒(暗井井筒)、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等井巷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郑煤【2011】11
7、4号文第11条)。 3.接替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采区设计时,必须有相应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郑煤【2011】114号文第12条)。 4.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季度和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 5.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备案。季度采掘生产作业计划,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报市煤炭管理局备案。月采掘生产作业计
8、划(包括采掘作业地点、工作面编号、产量、进尺、时间安排、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设备检修计划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经主体企业或煤矿企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郑煤【2011】114号文第13条)。安全技术审批制度(3) 6.开采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自燃煤层等的回采工作面和特殊情况下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编制开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郑煤【2011】114号文第21条)。 7.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放顶煤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和验收。(郑煤【2011】114号
9、文第21条)。8.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郑煤【2011】114号文第21条)。 9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10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11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0条)。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0、(4) 二、下列技术文件,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郑煤【2011】114号文第8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4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矿组织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审,总工程师批复。 1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 2矿井生产和
11、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5) 5.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2条)。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司由业务主管部门经理会审,最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2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3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
12、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6) 5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6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 7“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9条)。 8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
13、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 9矿井的注浆堵水方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81条 10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的专门设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0条 11矿井在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不建筑防水闸门的防治水措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7条 12缓倾斜煤层疏干开采的疏干方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73条 13矿井进行超前疏干的疏干方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75条 14矿井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时制定的防止淹井措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第78条 15帷幕注浆方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82条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7) 5
14、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6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 7“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9条)。 8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 9矿井的注浆堵水方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81条 10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的专门设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0条 11矿井在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不建筑防水闸门的防治水措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7条 12缓倾斜煤层疏干开采的疏干方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73条 13矿井进行超
15、前疏干的疏干方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75条 14矿井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时制定的防止淹井措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第78条 15帷幕注浆方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82条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8)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1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2采区设计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3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67、68、79、81条)。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81条)。5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6有冲击危险的
16、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8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9矿井反风演习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10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146、148条)。11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9)12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
17、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14突出矿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15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79条)。16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17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18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煤矿安全规程第197条)。1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所编制的设计和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99条)。20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煤矿安全规程
18、第252条)。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21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22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23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3条)。24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4条)。25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7条)。26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
19、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2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28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1)29.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35条)。30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31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32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
20、、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33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34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继续使用报告。35矿井停产检修计划。36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37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38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2) 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相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审批。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2采区结束
21、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1条)。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9条)。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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