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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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业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前海201543 号)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业人才个人的补贴,按前海合作区人才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第四条 法律服务业
2、扶持资金的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前海管理局核准的申请对象给予资金扶持。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第五条 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能够促进前海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律- 2 -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二)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三)经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四)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
3、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设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第六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二)在前海合作区已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三)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第七条 总部设在或迁入前海合作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200 万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100 万元。总部设在或迁入前海合作区,租赁或购
4、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50 万元。- 3 -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30 万元。已获得落户补贴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差额落户补贴。第八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200 万元。第九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上一年度被法律周刊()认定的全球排名前 100 名的外国或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100
5、 万元。在前海新设立的其他外国或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50 万元。第十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50 万元。第十一条 经中央国家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前海设立、有利于推动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100 万元。第十二条 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 4 -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可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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