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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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注:1.市场主体设立、变更住所 时,涉及将非商 业用房作 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2.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 记时,申 请人为股东(出资 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 签字;个体工商户的,由自然人签字。3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与承诺书应当打印在同一张 A4纸的正反面。商 事 主 体名 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市场主体将非商业用房
2、作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承担安全消防责任;四、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有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五、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不改变房产性质,在征收拆迁时,不能作为商业用房要求补(赔)偿;六、不得利用该房屋场所非法生产、加工、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剧毒等危险物品。七、不得将住宅作为从事以下行业(见反面承诺书)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承诺人:1.业主(签名、盖章):2.市场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承 诺 书本商事主体承诺不将住宅作为从事以下行业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一)农、林、牧、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除外) ;(二)采矿业;(三)制造业;(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住宿和餐饮业(宅基房整体同时改变用途除外) ;(七)金融业;(八)租赁业和广告制作、旅行社、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商务服务业;(九)娱乐业(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除外) ;(十)居民服务和修理业;(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十二)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市场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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