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市政公用设施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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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 系 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2、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3、。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按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等应先经专项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备
4、案归档。(二)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三)督促整改。备案机关对未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或提出处罚建议;备案机关对已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初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相应初审意见,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罚建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完善备案文件。(四)备案办理。经查实对已按初审意见完成整改且无违法违规问题投诉的项目,备案机关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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