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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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 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9号公 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 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卫生局负责本师辖区内工作 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发放管理 和校验工作。
2、四、行政审批条件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 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 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四)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 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五)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 境条件。 (六)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 技术常规 (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 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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