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材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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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体 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 治教育培训; (三)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 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 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四)依法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 9 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 神,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在工作中向 人民群众普法,做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执行者、宣传者;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第三章第三章 督察督察组织实组织实
2、施施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应当制订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 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等方 式进行。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书面督察,应当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 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 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三)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实地走访、暗访; (五)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 者转交有
3、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10 第十四条 督察单位可以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人民 团体、社会组织等对被督察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出意见 建议。 第十五条 督察单位可以就重要指示批示落实、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等某一方面情况开展专项督 察。 专项督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督察方式或者措 施。 第十六条 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组。督 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督察工 作的目的、安排和要求。 督察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 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撰写督察报告,客
4、观 真实反映被督察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责任落实 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分 析原因、找出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帮助推动 解决。 第十八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单位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 馈督察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被督察单位应 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督察单位可以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上级 机关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督察情况或 11 者发现的问题,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 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督察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推进“互联网+督察
5、”,提升督察工作精 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如实评 价被督察单位,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严 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各项廉政规定,做 到厉行节约、廉洁自律、公开透明,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 部门以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章第四章 年度年度报报告告 第二十三条 每年 4 月 1 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一 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中央全面依
6、法治国委员会 办公室。 每年 3 月 1 日之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向 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 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 府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 情况;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和政 12 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 位。 第二十四条 每年 4 月 1 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 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 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 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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