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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基础教育“大城名师”选拔认定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 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强师工程” 实施方案(20162020 年) 及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实施意见 (佛发20182 号)的精神,加快实施我 市基础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打造佛山市“大城 名师” ,提高佛山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根据佛 山市基础教育“强师工程”行动计划(20172020 年) (佛府办函2017866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基础教育“大城名师”选拔认定由佛山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每年遴选一批,在
2、我市基础教育领域 高层次人才序列:即经我市认定评定的国家级基础教育杰 出人才、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和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 人才中遴选产生,三年内授予产生佛山市基础教育领域 “大城名师”50 名(其中:名师:35 名,名校长:15 名) , 造就具有全国全省影响力的教育家型卓越名师和名校长。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按照“卓越引领、择优资助、以用为本、重在 实效”的原则,推进实施佛山基础教育“大城名师”人才 计划,着力打造教育家型名师名校长。 第四条 评选佛山市基础教育“大城名师” ,须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在职在岗工作时间超过 5 年。 (二)师德高尚,热
3、爱教育教学事业,教育教学实绩 得到市级以上同行公认,具有市级以上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三)获得我市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省级基础 教育领军人才、地市级“三名人才”认定评定。 (四)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区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授予的各类人才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包括 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荣誉奖励,或是省级以上名 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 奖励,或主持参加(在课题组参与成员中排名前两位)省 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五条 申报时间。每年 78 月申报和审核。申报采 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个人向所在单位提 出申报,所在单位向本
4、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教育 局接受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学校、市直属事业单位推荐,市 教育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 情况,以及师德、教育教学业绩、管理水平、学术、教科 研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填写申报表。 (二)撰写个人工作业绩报告。 (三)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 位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 书和聘书,以及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教育教学 业绩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人所 在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程序。自下而
5、上逐级申报原则,由校内各 部门向学校推荐,推荐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 会审议,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经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 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各区教育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 政局和区人社局初评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地区公示 5 个工 作日,最后报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对推 荐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提交学校研 究确定,并经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 第八条 审查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遴选 的原则,由佛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佛山市教育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 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专家评审。佛山市教育局
6、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并择优提出遴选建议名单。 (三)审核公示。遴选建议名单报经佛山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佛山市基础教育领域“大城名 师”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的,下发通知,公布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佛山市教育 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津贴资助 第九条 佛山市基础教育“大城名师”享受市人才扶持 资金 30 万元津贴, “大城名校长”享受 40 万元津贴,均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十条 佛山市基础教育“大城名师”参照佛山市基 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佛教人20187 号)享受相关优教、优
7、医等人才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佛山市基础教育“大城名师”不重复享受 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及管理 办法(试行) (佛教人20187 号)规定的佛山市国家级 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地市级“三 名人才”工资外津贴,但可享受该办法中相应人才级别的 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工资外津贴资金经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核准,由佛山市教育局按人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 定划拨。 第十三条 佛山市基础教育“大城名师”申报存在欺诈 行为的、个人师德具有“一票否决”行为的,追缴资助资 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调离佛山或不再从事 教育工作的,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再继续享受资助。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佛山市财政局 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津贴资助期 间,佛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对津贴资助对象 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价,对综合评估一般的, 可暂停津贴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佛山市基础教育“大城名师”的遴选,根据 佛山市基础教育领域“大城名师”评选和管理细则组 织实施,经费资助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 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