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文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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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教 育育 部部 文文 件件 教师201818 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 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 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 2014 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
2、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 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 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
3、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 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 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 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
4、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 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 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 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 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 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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