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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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地震局 浙江省气象局 浙发改投资2019253 号 省发展改革委等 9 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 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 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地震局 浙江省气象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3 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
2、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 “标准地”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减事项、减环节、 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现就全面推行区域评估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到 2019 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包括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创建期 特色小镇)的区域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 持、防洪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 80%,省级以下平台上述 6 项区 域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 30%;省级以上平台的区域水资源论证、 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 30%。到 2020 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原
3、则上全面完成区域规划环评、能评、压覆 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省级以下平台上述 6 项区 域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 60%;省级以上平台的区域水资源论证、 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 60%。 到 2022 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上述 10 项区域 评估并向省级以下平台延伸。 二、重点任务 (一)制订标准化操作规范。2019 年 6 月底前,省自然资源 4 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制订出台相关区域评估的标准化操作规范,明确区域评 估专业技术标准、适用条件、评估报告时效期、评估报告审批评 审流程等,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
4、案。 (二)明确实施范围。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应 评尽评、客观合理、分步实施原则,编制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实 施范围、评估事项,经省级有关单位审核后,于 2019 年 7 月底前 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编制区域评估报告。进一步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科学 编制平台区域评估报告,确保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切实满足平 台管理和项目监管需要。区域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 费共享。 (四)制定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根据严格准入、边 界清晰、动态调整的原则,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 利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在 2019 年 6 月底前, 制定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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