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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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归集、整理、共享、披露
2、和查询,对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第三条 以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一)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二)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等; (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服务单位,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鉴定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的单位;(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企事业单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省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机制,统筹开展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并推动相关领域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环保信用评价各项工作;负责及时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归集至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提供重要依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以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管理。第二章 环保信用信息第五
4、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信用信息,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第六条 环保信用信息分为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行为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二)司法部门判决书载明的环境违法犯罪信息;(三)企事业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环保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事项:(一)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5、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企事业单位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甘肃省环保信用信息与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环保信用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环保信用信息,形成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档案。第八条 环保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当由制作或获取信息、负有信息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记入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档案。环保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变更的,记录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环保信用信息。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
6、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一)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许可证件的;(二)被降低从事环境治理、咨询服务等行业资质等级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三)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四)被罚款100万元以上的;(五)因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行政拘留。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十条 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命令信息、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生效及违
7、反信用承诺认定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最长使用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最长使用3年;但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永久使用。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因环境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永久使用。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级表彰或国家部委科技奖励等信息,自表彰、奖励通报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10年;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等信息,自表彰、奖励通报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5年;省级部门表彰或科技奖励等信息,自表彰、奖励通报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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