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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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现代服务业股权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资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l t;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g t;的通知(发改财金规 2 0 1 6 2 8 0 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2、&l t;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g t;的通知(财预 2 0 1 5 2 1 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l t;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g t;的通知(内政办发 2 0 1 8 1 0 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运行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0 1 9 年8 月2 2 日附件:内蒙古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3、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资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l t;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g t;的通知(发改财金规 2 0 1 6 2 8 0 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l t;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g t;的通知(财预 2 0 1 5 2 1 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l t;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g t;的通知(内政办发 2 0 1 8 1 0 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运行实际,对原管理
4、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基金”),是指由自治区政府通过财政安排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金共同发起并投资于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和基金运行情况,服务业基金采取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步扩大。第三条服务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基金的组织实施,服务业基金的发起设立和存续期间的具体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确定服务业基金的投资领域和区域;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建设和维护行业
5、项目库。第二章投资领域和区域第五条服务业基金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围绕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行投资。服务业基金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6 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值的2 0%。第六条服务业基金须集中投向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检验检测、融资租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服务、商务咨询、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文化旅游、商贸流通、体育产业、居民和家庭服务业、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第七条服务业基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6、业务;(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劵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第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基金额度,面向社会发布服务业基金设立或增资扩股公告。第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公告,组织编制服务业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扩股方案
7、(详见附件1、附件2),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第十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认服务业基金方案并下达引导基金计划。第四章管理架构第十一条服务业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服务业基金合伙人大会、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体出资人组建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基金企业”),受托管理机构、社会出资人出任有限合伙人。第十三条基金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出资者代表组成。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对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第十四条基金企业选择一家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基金企业选择确定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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