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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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起草情况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厅起草了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起草情况进行说明如下。一、规定起草的背景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系列文件,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2、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提出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工作要求;2021年修订颁发的行政处罚法也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明确的规定。二、规定起草的必要性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是创造公平正义的环境执法氛围。由于全省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加上外部因素的干扰,全省各地对同一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做到同一尺度;即使是同一地区、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也难以做到规范、准确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公平地实施行政处罚。对此,早在2014年7月,原甘肃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行政处
3、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部署应用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4138号),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安装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系统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网上监督预警、网上统计分析等于一体,形成了全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的行政处罚管理新模式。系统运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全省各地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升了行政执法效率,强化了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但随着环保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和新形势下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亟需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裁量规则和基准,有效抵御“人情案”和“金钱案”的发生。三、规定起草的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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