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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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鲁财综字1998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建委、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墙体建筑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2、,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采用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节能材料,建造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建筑。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管理和各项节能指标的确定。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以下称材料节能费)的代收代缴、资金收支计划提报和资金返还及使用的具体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收缴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向当地墙改办或受
3、其委托的机构一次足额预缴材料节能费。第六条材料节能费按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地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按10元,县城规划区内建筑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规划区外的建筑不得征收。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按每块砖0.04元标准预缴。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时,必须提交由墙改办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出具 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加盖“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的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预缴收款票据,否则,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有关主管理部门按违章施工处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批准减、缓、免缴材料节能费。确实需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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