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原山东经济学院、原山东财政学院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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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原山东经济学院、原山东财政学院博士科研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原山东经济学院、原山东财政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遗留问题)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原山东经济学院、原山东财政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山东财经大学党委会议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博士科研基金的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拨款。学校财务设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第二条 申请博士科研基金的人员范围及条件1.原山东经济学院 2011 年引进的博士和 2011 年(7 月 4 日之前)博士毕业回校工作的教职工;2.原山东经济学院 2010、2009 年引进和毕业回校工作而未参加立项或者未通过立项的博士;3.原山东财政学院 2011 年 7 月 4 日
2、之前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协议承诺给予科研基金而实际未兑现的教职工;4学风端正,工作勤 奋, 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业务基础扎实,有独立的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要求的研究方向,并已取得一定成绩。第三条 博士科研基金以校级科研立项的方式提出申请,评审通过后方予以资助。 资助金额分别执行原山东经济学院和原山东财政学院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博士科研基金申请与批准程序。1申请者填写博士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2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者提出资助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2后实施;3. 申请者应同时提交博士论文,可以进行相关后续研究,但不得重复研究。第五条 博士科研基金获得者在资助期内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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