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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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2-04-15【实施日期】2012-06-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正永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12)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护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
2、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机制。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
3、消防产品技术规范、标准;(二)负责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消防产品使用、维护维修的监督检查;(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四)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封样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负责本省消防产品的研发指导工作。第六条 消防产品按照不同类别实行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等管理制度;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志。第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的结果
4、一致。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并明示产品的贮运、安装、使用要求以及失效、报废时间。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将产品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标标示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阻燃制品应粘贴阻燃制品标识。第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保存所销售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进货检查验收、产品流向登记等制度。第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产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产品完好和消防系统运行可靠。第十条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对其维护、维修质量负责。维护、维修后应当张贴标识,标明维护、维修单位以及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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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消防产品 管理办法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