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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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2-08-09【实施日期】2002-08-0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76号2002年8月9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
2、,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见附件),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认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五条 市级及市级以下立项的建设工程,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后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在7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应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市级以
3、上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将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作为联合审批必备文件。第七条 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并将该具体意见作为联合审批必备文件。第八条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
4、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对未按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九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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