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和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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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93-12-09【实施日期】1993-12-0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和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88号1993年1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和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附件一: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建设部。建设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到制订规划、政策、法规和
2、搞好监督服务上来,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一、职能转变建设部应加强的职能有:制订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工程建设、城乡建设和建设行业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培育和发展全国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更多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住宅控制标准和解决社会低收入者住宅的有关政策。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将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能下放给地方,包括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审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建筑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人工费单价的核
3、定等。弱化计划管理的职能,减少审批事务,落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按照国务院规定,取消评优活动和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现由部机关管理的职工培训、教材编写、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等,转交学会、协会办理。二、主要职责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二)组织制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的标
4、准定额,并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国家标准;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审定发布。(三)制订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法规;指导与监督有关设计、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四)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会同国家文物局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审查报批,参与制订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五)指导全国城市供水、燃
5、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六)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参与指导住房制度改革。(七)指导全国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八)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九)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受国
6、家教委委托综合管理全国院校建筑、城建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管理部属高校工作。(十)综合管理全国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劳务合作业务。(十二)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建设部设十四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组织政策调研,起草部的重要文稿;负
7、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二)计划财务司组织协调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计划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物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建筑机械、城建机械、建筑金属结构、建筑金属制品和市政专用车辆发展规划;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归口管理有关的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三)体改法规司
8、研究制订有关的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要点,会同有关司检查实施;制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四)科学技术司组织制订行业科技的发展战略、规划、指南、技术政策和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参与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及其有关出口的保密审查工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9、、行业技术市场和企业技术进步;负责建设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的管理。(五)建筑业司研究制订建筑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国建筑业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建筑劳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生产要素市场;制订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等企业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制订建筑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安全施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六)勘察设计司综合管理全国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作;研究制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法规及改革方案;制订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
10、并监督执行;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推广和应用;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七)建设监理司研究制订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的法规制度;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指导设计、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参与国家组织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验收,监督检查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标准定额司研究制订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汇总编制标准定额的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的工程标准、经济定额、产品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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