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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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4-10-11【实施日期】2004-10-1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4第125号2004年10月11日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经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2、管理暂行规定等4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见附件)以上4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四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8月22日政府令第59号)1、删去第十条第(一)项。即“不具有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常住户口的;”2、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置美容、口腔、康复、性病等以治疗专科疾病为主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专业规定的基本标准。其专业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业医师以上任职资格证书。”3、删去第十五条。即:“医疗机构除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可以下乡或者上街义诊,巡回医疗外,不得擅自流动
3、行医。接纳区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必须按规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4、删去第二十一条。即:“医疗机构使用下列名称,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含有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全疆性字样或者使用跨地、州区域名称的;(二)以自治区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三)使用高、中等医疗院校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者附属医院等名称的”。5、删去第二十六条。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当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严禁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医疗机构配制的
4、制剂,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6、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的,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7、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以行医为名违法销售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删去第三十八条
5、。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9、删去第三十九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从事人工授精、器官移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删去第四十三条。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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