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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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8-03-12【实施日期】2008-05-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二八年三月十二日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
2、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三条 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第四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
3、建设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 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按节水规划配套建设中水、海水和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
4、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第八条 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一)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二)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
5、收集利用;(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就地处理;(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第十条 在节水规划确定的海水利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海水利用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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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建设项目 节水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