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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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8-10-27【实施日期】2008-12-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为规范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推动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修改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
2、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二、第六条修改为“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三、删除第七条第二款。四、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旅游经济特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济特区”修改为“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五、第九条中的“旅游经济特区”修改为“特区管委会”。六、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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