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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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5-03-16【实施日期】2005-05-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鲍志强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济阳县、商河县、天桥区
2、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第四条 灌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服从灌区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实施。第五条 经确权划界的输水干渠、灌区输沙渠、沉沙池、干渠截碱沟、管理站等,属灌区工程管理范围。第六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非法拆解或者移动干渠闸门、机泵等工程设备及界桩标志等附属设施
3、;(二)违法实施爆破、采矿、取土、打井、挖洞等作业;(三)擅自垦植、放牧、开沟、建窑;(四)向渠道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五)擅自开启提水闸门、机泵或者设置阻水设施、提水设施;(六)破坏、盗伐堤防林木;(七)在渠堤行驶重型机械、超重车辆。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渡槽、闸坝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等活动。第八条 灌区分干渠(含支渠)及附属设施由所在县(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维护。灌区斗农渠及附属设施由所在乡(镇)水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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