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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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86-07-16【实施日期】1986-07-16【有效性】失效【全文】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闽政1986第60号1986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条 凡在我省生产、储
2、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均应遵守本细则。军事机关所属由地方工程队承建的非军事项目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凡是生产、保管、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训练和考核或接受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六条 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第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
3、面申请,并附新建、改建、扩建的理由、企业概况、主要设备、生产规模、工艺、原料、燃烧动力消耗、产品品种、性能、投资及经济效益估算、厂址选择和环境保护等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函件和设计图纸(包括整个厂房、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工厂四周地形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竣工后,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属新建企业应按照兵器工业部有关规定,填写民用爆破器材生
4、产企业凭照申请表,并附规定的图纸资料,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发给企业凭照。属改建、扩建企业要重新填写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并附规定的图纸资料,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发给新的企业凭照。工厂企业凭照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第十条 不增加产品品种、不改变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提请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后,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企业及科研
5、单位在研制民用爆破器材新品种前,应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新品种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合格,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方准正式生产。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按照本章规定办理手续,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仓库的选点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与当地县、市公安局商定。建造仓库前,使用单位应向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设计部门设计的方案(包括仓库平面图和仓库四周地形图),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 爆破器材仓库应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由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仓库保
6、管人员作业证后,方可任职。第十五条 储存爆破器材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进出帐目及库存量登记表每月定期上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二)存放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必须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临时存放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可设立具备安全条件的临时性仓库,由专人管理。(三)临时存放炸药四十八公斤、雷管一百二十发以下,存放期不超过七天的,在保证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报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意,可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由专人管理。第十六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如用于大型爆破,时间在十五天以内),需在库外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应事先征得县、
7、市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指派专门人员看管,方准临时存放。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第十七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管理的物资,由省物资厅委托省化工建材公司(以下简称省化建公司),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自由买卖和转手倒卖爆破器材。严禁生产单位自销爆破器材或用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资。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转借、赠送爆破器材。第十九条 凡在我省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按下列物资分配渠道申报:(一)驻我省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同时抄送省化建公司;省属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厅(局)申报计划;各地、市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市的化建公司
8、申报计划;各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的物资主管部门申报计划。(二)每季度一次性申报炸药二吨、雷管五千发、导火索五千米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的物资主管部门申报计划。(三)各主管厅(局)和各地的化建公司、物资主管部门应定期将申报计划汇总报省化建公司。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购销合同,须经省化建公司签证盖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由供需双方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查,供需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供货、提货。第二十一条 需要在外省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申报计划,经国家物资总局同意,并在供需合同上签证盖章,凭合同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后,方准调入。第二
9、十二条 国家物资总局调拨给驻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爆破器材,需方应填明国家物资总局调拨通知单号码,并将购销合同送省化建公司核实签证盖章后,由需方凭此合同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第二十三条 爆破器材分配计划确定之后,使用单位如遇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数量时,仍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隶属关系提出增减计划。需要增加的,经省化建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购销合同,并由省化建公司签证盖章后,由申请单位凭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第二十四条 试产、试用新产品的销售,应由产需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化建公司批准。需方凭合同副本到所在地县、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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