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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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5-09-16【实施日期】2015-09-1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2015年8月21日萍乡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2、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以侮辱、虐待、遗弃等方式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和体
3、育等事业,其中,市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是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
4、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是根据政府授权负责联系、指导、管理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残疾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备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第七条 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残疾人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时,应当吸收残疾人联合会参加。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5、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提供捐助。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和项目,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残疾人应当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的倡导。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
6、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与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残疾儿童早期报告等制度,开展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转介和治疗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针对遗传异常
7、、疾病、药物滥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以社区(村)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建立健全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
8、服务。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社区康复服务。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市、县(区)公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从事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
9、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专业康复技术人员。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医学院校应当设置康复医疗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服务。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设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供应、适配、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和
10、推广使用。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的投入,按照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要求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并逐步提高康复经费标准。第三章教育和文化生活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规划,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各县(区)应当建有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11、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六倍。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培养、招收或者聘用专业教师,配备必要的康复、技术设备和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第二十三条 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监护人应当主动送其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阶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或者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
12、,组织开展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服务。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实施融合教育。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予以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考生可以免试听力考试。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班。特殊教
13、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职称评聘、培训进修等方面,可适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制度和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救助机制。对就读于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待遇。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为其提供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
14、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教育机构应当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残疾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残疾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文化、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与健全人同等标准的奖励。第二十八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的宣传,刊播公益广告支持残疾人事业,对有组织宣传残疾人事
15、业和扶残助残的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十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享受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有按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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