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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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6-02-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晓容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
2、管理活动。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绿地、河道、空间、建(构)筑物、围墙(围栏)、交通工具、公共设施、升空器具等区域或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投影仪、招贴栏、画廊、布幅、道旗、标语、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宣传设施。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
3、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三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规划与建设、市场监督与管理、国土、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技术规范,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及
4、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果皮箱、路名牌、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路名牌、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五)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产生的噪音、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办公的;(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者载体
5、,不得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一)在广场、主要街道和商业繁华区不得设置支架式户外广告;(二)在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牌面式户外广告;(三)不得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四)高架桥、过街天桥、透景围栏、道路隔离栏、护栏、路灯杆、建设工地围墙或者围栏、公共区域内设置的阅报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遵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三)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指引等有关设置技术规范及交通安全规定;(四)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整体
6、景观相协调;(五)具备与城市夜景相协调的灯光设施;(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十一条 利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二)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三)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需设置镶嵌式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
7、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四)利用非公共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设置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
8、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场地、绿地,或者利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置户外广告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整体规划后,由申请人持整体规划方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第十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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