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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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1-10-18【实施日期】2008-08-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修正)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52号2011年10月18日(2008年7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
2、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
3、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产权属市机关局。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
4、关局备案。第八条 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 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
5、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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