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已倒闭的钱庄、银号存款未作清理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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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57-03-12【实施日期】1957-03-12【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已倒闭的钱庄、银号存款未作清理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法研字1957第5215号1957年3月1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2月8日(57)高法民字第25号关于解放前已倒闭的钱庄、银号存款未作清理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经我们与有关部门联系后认为,前政务院公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一般的不适用于解放前已经倒闭的私营银钱业。你院来文所提周梦侬与陆瑞岩等债务一案,可即结合辽宁云济银号早于1931年即被日本没收的具体情况,答复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2、院关于解放前已倒闭的钱庄、银号存款未作清理应如何处理的请示高法民字1957第25号1957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前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称:“我院受理周梦侬与陆瑞岩等债务上诉案件,事实是:周梦侬于1931年7月在陆瑞岩的丈夫张云波开设的辽宁云济银号蔚记储蓄银元1000元,定期年利一分五行息,云济银号于1931年九一八事变时被日本没收,(由云济银号的当时监理赵玉书信件肯定)此项债务未作清理,周梦侬(张云波表妹)于1954年11月提起诉讼,新华区人民法院曾在1954年12月以事经多年从未诉追显已放弃权利为理由,驳回了周的请求。周上诉后,经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56年2月29日以(55)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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