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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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1-08-07【实施日期】2011-08-0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第12号2011年8月7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编办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5号)和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
2、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文件精神,经征得铁道部同意,现就推进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各高级人民法院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省一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协调本地区法院系统内部的相关改革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推进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铁路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后,由铁路法院驻在地的省一级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铁路法院经费和财务管理应与干部人事管理、法律职务任命等相一致。 三、改革
3、后,铁路法院“三定”方案,根据铁路法院审判及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当地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设置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商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四、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铁路法院要就人员过渡事宜提出具体方案,严格执行人员过渡的条件范围、考核考试等各项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者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依照规定不予接收,由所在铁路局(公司)妥善解决。根据中央编办发200915号和铁政法2010238号文件精神,2009年7月8日以前铁路法院系统离退休人员,按照铁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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