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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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1-06-07【实施日期】2001-07-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六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第20号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
2、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
3、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三)提交证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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