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优秀核电项目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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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管理办法在 2009 年 7 月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后,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各设立了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需要;国务院提出“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二、政策思路1促进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增长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借贷消费的观念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2放开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与业务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同于商业银行,不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设立初期的资本金,以及债务发行或向银行借款。
2、专业消费金融公司通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三、政策要点1推动民营资金进入金融领域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 50%降为 30%。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允许民资进入银行业,此次在消费信贷领域的放开可以进一步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2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 10 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允许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3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
3、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这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涉足存款业务。4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竞争 商业银行的客户群广泛,融资成本较低,可以通过差异化经营与消费金融公司分享不同的消费信贷市场,并且消费金融公司股东的存款并不占商业银行存款的主体,所以短期内消费金融公司对商业银行的竞争是比较有限的。第三章 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第一节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解读一、政策背景1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资本市场完善要求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2注册制与核准制注册制:主管机构只负责
4、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核准制: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二、政策思路1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取向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取向,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强调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以及加大监管执法力度。2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5、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三、政策要点1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淡化事前判断,强化信息披露。强调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从而不再由证监会对企业盈利状况实质性审。强调申报即披露,预先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调投资者自行判断投资价值与承担风险。2加大了问责力度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 12 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
6、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3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责任 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负有披露辅导工作进展与结果的责任。4给发行者以更灵活的发行时间安排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 12 个月,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就使得发行人能够根据市场波动灵活地选择上市时间,从而减少上市成本,或是更多地筹集资金。5遏制新股发行 “三高的五项机制 三高: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和超高募集资金。五项机制:存量发行制度;新股定价剔除高报价;限价减持制度;市值配售;上市首日停牌机制。2013 年新颁金融法规解读(四)5遏制新股发行 “三高的五项机制 三高:高价
7、发行、高市盈率和超高募集资金。五项机制:存量发行制度;新股定价剔除高报价;限价减持制度;市值配售;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第二节 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解读一、政策背景1壳资源炒作 壳资源成为股票市场的重要炒作题材。2008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10 日,共有 86 家企业通过借壳谋求上市,其中 67 家成功借壳,平均每年有 13 家企业通过借壳完成上市。然而,借壳上市的案例在成熟市场上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好公司都希望能够 IPO。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提出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的要求,并明确了借壳上市资产要求。此次将借壳上
8、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 既是 2011 年提高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二、政策思路迄今为止对借壳上市行为的最严格监管。内容虽然简短,但是给市场以明确的预期,对借壳上市行为的打击是最强的。三、政策要点1将借壳上市条件提高至与 IPO 标准等同 借壳上市条件提高至与 IPO 标准等同;抑制市场炒作;防止市场监管套利;形成平等的竞争机制。2直接禁止创业板借壳上市 直接禁止创业板借壳上市;确认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创业板的板监管政策不支持借壳上市;创业板已经存在“三高”问题。第三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一、政策背景1新兴市场不同程度采用过强
9、制性分红政策 从全球范围来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成熟市场大多实施公司自治型分红政策,而新兴市场,如巴西,不同程度采用过强制性分红政策。2我国公司分红制度不完善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2010 年至 2012 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 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 18%、20%、24%。 二、政策思路1侧重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引导分红方式向现金分红倾
10、斜三、政策要点1要求公司章程向现金分红倾斜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则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限定不同阶段下的最低分红比例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3强化了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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